第126章 针锋相对-《律师本色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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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毕!”女检察员道。
“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。”审判长道。
方轶停下正在急速书写的签字笔,针对女检察员的意见回应道:“好的,审判长。
一、红海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真实存在。
红海公司与高家庄村委会签订了新民居项目意向书,并交纳了保证金,这是事实。虽然未能按期交纳后续五千万元启动资金,但红海公司在临建用地上进行土地平整、道路修建,并搭建了工人住房,做了前期准备工作。
高家庄村委会并未制止红海公司的上述行为,也未终止与红海公司的合同,或者与其他人商议项目的开发工作。
因此,我们认为双方的合作协议实际上一直在履行,即使红海公司未告知联达公司业主方有权终止协议,也不能据此推断出红海公司有隐瞒真相的行为。
虽然红海公司只提供了项目效果图,但由于“边干边批、先上车后买票”的情况在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,且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,曹月山在与联达公司签约时曾告知对方项目是新民居建设,项目手续正在办理中,马上就下来。作为从事建筑工程的专业单位,联达公司在签约时对项目手续未办或不全的情况,应当是知情的。
二、认定曹月山非法占有联达公司三百万保证金的证据不足。
从一审时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,红海公司在新民居项目上进行了前期投入,而且从联达公司处取得的保证金大部分用于项目正常开支(退还城建集团下属子公司的保证金也是为了项目的正常开发)。
红海公司在临建用地上的前期投入形成了相关的财产权益,其收取的联达公司的保证金均被用于归还项目欠款、工程费用及公司的日常开支,曹月山没有将保证金占为己有或挥霍,主观上想将项目运作成功并通过项目盈利。
融资行为虽然是判断曹月山履约意愿的重要参考,但本案中关于曹月山融资行为的证据有限且无法辨别真伪,也无从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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