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十一章徐卫故意伤害案之二-《请个律师打官司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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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庄严地步入法庭。
审判长:被告人,临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你故意伤害徐春梅,张巧儿一案,请你发表答辩意见。
徐卫:徐春梅是我打伤的,我认罪。但张巧儿不是我打伤的,我不认罪。
审判长:请公诉人围绕张巧儿被害一案向本庭举证。
公诉人:一,被告人供述。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承认袭击张巧儿,但其供述当天他骑自行车去市中院开庭,经过张巧儿被伤害的具体地点。时间上也基本吻合。
二,两名证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。两名证人见到张巧儿摔倒后,路南侧的芦苇荡走出一个穿着,身高,外部形态均和被告人高度相似的青年人。
本局让两名证人对混有被告人照片的十张相似照片,让二名证人辨认。二名证人均正确地指认了被告人的照片。
三,痕迹物证鉴定材料一份。侦查机关在现场调取完整足印两枚,鞋印一枚。经比对与被告人足迹,鞋印均相符。
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侵害张巧儿的犯罪行为。
审判长:请法警将上述证据传给被告人阅卷并质证。
法警将公诉人手中的证据转交给徐卫,示意徐卫认真阅卷后发表质证意见。
审判长:被告人徐卫,你大约需要多长时间阅卷?是否需要本庭休庭后让你阅卷?
徐卫:不需要。这些证据我也辨不清真假,反正我没有袭击巧儿。我的老婆,我什么时候不能打?为什么要袭击呢?这种愚蠢到家的问题,我还用回答吗?这如果是真的,那肯定有人陷害我。
审判长:被告人,能说一下为什么陷害你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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